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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刑更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张学礼非法拘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娄底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学礼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3刑更167号罪犯张学礼,男,1985年2月2日出生于湖南省湘潭县,汉族,大专文化。现在湖南省娄底监狱服刑。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3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学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学礼等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24日作出(2012)潭中刑终字第308号刑事判决,维持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张学礼犯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的定罪量刑部分;撤销原审判决对上诉人张学礼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定罪量刑和数罪并罚及决定执行的刑罚部分;上诉人张学礼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2013年8月22日交付执行。2015年7月7日,经本院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于2017年8月8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报请假释建议情况进行了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娄底监狱提出,罪犯张学礼在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张学礼予以假释。湖南省娄底市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出假释提请检察意见,同意对罪犯张学礼提请假释。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学礼在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经湖南省娄底监狱考核,罪犯张学礼累计获得表扬6个。经湖南省娄底监狱物流监区分析认为,罪犯张学礼假释后社会危害性较小。湘潭县司法局建议对罪犯张学礼适用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考核台账、关于呈报假释罪犯张学礼社会危害性分析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学礼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学礼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飞跃审 判 员  魏正宇审 判 员  袁米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王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