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2民初194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如标与杨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如标,杨玉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2民初1947号原告:张如标,男,198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被告:杨玉飞,男,1987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来安县。原告张如标与被告杨玉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张如标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如标申请撤诉,是其行使自己的处分权,该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如标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如标负担。审 判 员 李汪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梁浩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