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6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崔晋生、崔冬生与司马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晋生,崔冬生,司马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06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崔晋生,男,195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迎泽区。申请执行人崔冬生,男,196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晋源区。被执行人司马源,女,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太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迎民初字第96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司马源银行存款人民币三万九千二百三十一元(包括本金三万八千元、案件受理费七百五十元、执行费四百八十一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贾兴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焦胤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