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2执60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宜兴市恒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宜兴市恒盛建设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宜兴市恒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宜兴市恒盛建设有限公司,陈俊杰,宜兴市亿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单红娣,丁志远,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君华,许东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6028号申请执行人宜兴市华丰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丰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氿滨南路80号。法定代表人王小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恒昌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昌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荆溪北路2号。法定代表人许东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宜兴市恒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盛公司),住所地宜兴市高塍镇中国国际环保城20-A-10号。法定代表人陈俊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俊杰,男,1969年9月30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亿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科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水北村。法定代表人丁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单红娣,女,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丁志远,男,1983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江苏沁和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沁和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南岳村。法定代表人周君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君华,女,1975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许东兵,男,1968年7月22日生,汉族,住宜兴市。华丰公司与恒昌公司、恒盛公司、亿科公司、陈俊杰、沁和公司、单红娣、丁志远、周君华、许东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0日作出(2016)苏0282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丰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6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经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鉴此,华丰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华丰公司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2年内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62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本院不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乐群代理审判员 魏 涛代理审判员 丁 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博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