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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302财保121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付景霞与袁华林、马玉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景霞,袁华林,马玉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302财保121之一号申请人付景霞,女,汉族,1973年1月18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袁华林,男,汉族,1966年9月17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被申请人马玉敏,女,汉族,1969年4月22日生,住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系袁华林妻子。原告付景霞诉被告袁华林、马玉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本案还未审理终结,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已到,原告付景霞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继续对被告马玉敏的财产予以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景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马玉敏在广发银行武汉分行账号为62×××92和62×××15的存款232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审 判 长  郑隆田人民陪审员  曾新彩人民陪审员  彭绣霖二O二O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芸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