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9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许丽、张琳浩等与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丽,张琳浩,王萧桐,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2民初19131号原告:许丽,女,汉族,住山东省。原告:张琳浩,女,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原告:王萧桐,男,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法定代理人:许丽。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俊,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刁乃峰,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迟莹莹,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卿。原告许丽、张琳浩、王萧桐与被告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名尊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丽、张琳浩、王萧桐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占俊,被告名尊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许丽、张琳浩、王萧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会籍合同;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会员费人民币3,880元(以下币种相同),赔偿11,640元,合计15,52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籍合同》,并缴纳会员费3,880元,约定原告最迟从2016年12月1日可以在被告位于泗泾地铁站旁边的健身房健身。但是被告一而再再而三的拖延时间,截至目前被告的健身房仍未开业,连装修都还没开始。原告多次交涉,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搪塞。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并返还会员费。同时,被告的行为亦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故诉请以上赔偿。被告名尊公司辩称,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会籍合同,也同意返还会员费3,880元,但不同意赔偿,双方没有约定违约金,原告也没有实际的损失。同意支付占用该资金期间的利息,从2016年8月28日起计算直到还清之日,以年利率5%计算。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会籍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被告支付会员费,被告向原告提供健身休闲设施等相关服务。合同订立后,原告按约向被告支付会员费3,880元。然时至今日,被告未能向原告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健身服务。诉讼中,被告表示愿意支付占用资金期间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对此原告表示同意。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会籍合同、收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所证实,并均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会籍合同》后,原告履行了缴款义务,被告理应为原告提供与之相对应的健身服务。然双方约定的健身场所至今未能开业,被告显然已经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会员费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被告愿意支付占用原告资金期间按照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对此原告同意该意见,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许丽、张琳浩、王萧桐与被告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订立的《会籍合同》;二、被告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许丽、张琳浩、王萧桐会员费人民币3,880元;三、被告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许丽、张琳浩、王萧桐以人民币3,880元为本金,计自2016年8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4元,由被告上海名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立案庭)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 洁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颖琪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