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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5执恢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玉革、王玉政、原丰振、冯有山、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招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招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冯玉革,王玉政,原丰振,冯友山,于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5执恢683号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被执行人:冯玉革,男,1967年1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南冯家村。被执行人:王玉政,男,1972年8月6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泉山街道办事处汤前村。被执行人:原丰振,男,1969年7月24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技校家属楼。被执行人:冯友山,男,1957年11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金岭镇南冯家村。被执行人:于军,男,1973年10月29日生,汉族,山东省招远市人,农民,住招远市毕郭镇吴家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冯玉革、王玉政、原丰振、冯有山、于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招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金岭信用社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685执恢68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绍良审判员  李梅生审判员  路尚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