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35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钟卫华与黄兴明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卫华,黄兴明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35民初807号原告钟卫华,男,1967年08月25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江西省瑞金市,居住地江西省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陈丽红,石城县群江法律服务所律师,执业证号:31404082105052。一般代理权限。被告黄兴明,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石城县。原告钟卫华与被告黄兴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卫华及其委托代理人陈丽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兴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工资9584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份开始在被告承包的石城县琴江镇江山帝景消防门做事,原告负责安装门。2017年3月28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工资共计41284元,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工资,尚欠9584元工资,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工资,被告以各种理由迟迟没有给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及时支付原告工资。被告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18日,被告将江山帝景和福龙湾小区的消防门与入户门承包给原告安装,并签订了《安装工程协议书》。协议约定了质量要求、安装价格、付款方式等内容。协议签订后,原告即为被告安装门,已完成了所承揽的工作并交付给了被告。2017年3月28日,原、被告就承揽事务的工资报酬进行了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结算单确认被告应付原告工资报酬共计41284元,已付31700元,尚欠原告工资报酬9584元。结算后,原告多次追索,被告未向原告支付分文工资报酬。现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协议书》一份,结算工资清单一份及原告在庭审中的相关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安装工程协议》合法有效,其承揽关系依法成立,合同双方均应履行约定义务。原告完成了所承揽的工作并向被告交付了工作成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工资报酬。现被告未将尚欠的工资报酬支付给原告构成违约。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兴明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钟卫华支付工资报酬人民币958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黄兴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温永能审 判 员 黄斐斐人民陪审员 钟春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赖宏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