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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7101行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沈公明行政公安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公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沪7101行初860号起诉人沈公明,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本院于2017年8月8日收到起诉人沈公明诉上海市公安局的行政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因其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本院书面告知补正,同年8月19日收到补正材料。起诉人请求判令被起诉人履行保护公民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对起诉人的报案申请,依法作出处理决定。本院认为,起诉人报案申请书中针对的报案事项为房屋征收补偿过程中的行为,不属于上海市公安局的具体职责范围,故起诉人所诉事项对其权利义务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其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沈公明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敏敏审 判 员  朱弘煜人民陪审员  解济民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怡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第五十一条······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