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0民初882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3-01
案件名称
程伟与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伟,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10民初8825号之一原告:程伟,男,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朐县。被告: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西定福庄村委会西100米。法定代表人:范先萍。原告程伟与被告北京好食好吃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2017年7月31日,本院作出(2017)浙0110民初882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程伟对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现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8月22日,原告程伟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程伟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伟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伟负担。审 判 长 郎梦佳人民陪审员 朱田根人民陪审员 徐贵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春辉?PAGE*ArabicDash?-2-??PAGE*ArabicDash?-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