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04民初字第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葛某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字第4609号原告李某,女。被告葛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25元,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沈红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