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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02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丁玉祥、马风琴与被执行人梁会琴、马春艳、马建华婚约财产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甘1002执614号关于申请执行人丁玉祥、马风琴与被执行人梁会琴、马春艳、马建华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梁会琴、马春艳、马建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丁玉祥、马风琴于2017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建华、梁会琴、马春艳返还彩礼款36000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马建华、梁会琴、马春艳负担8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建华将案件执行款32800元全部履行完毕(已扣除申请执行人丁玉祥、马风琴补助被执行人马建华、梁会琴、马春艳酒席费用4000元)。本院认为,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丁玉祥、马风琴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92元已由被执行人马建华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081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