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04财保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陈远富诉熊执兴、钱良、吴朝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远富,熊执兴,钱良,吴朝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04财保397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陈远富,男,汉族,1967年11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被申请人:熊执兴,女,汉族,1953年4月4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双加镇。被申请人:钱良,男,汉族,1981年7月12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被申请人:吴朝富,女,汉族,1950年10月30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申请人陈远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熊执兴、钱良、吴朝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陈远富以陈刚所有的位于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马大道二段24号XX号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熊执兴、钱良、吴朝富所有的价值230000元的财产或存款。案件申请费1670元,由被申请人熊执兴、钱良、吴朝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代春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舒 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