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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91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赣南广播电视报社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赣南广播电视报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91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高新五路6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772388631E。法定代表人:吴闽,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梅,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赣南广播电视报社,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赣江源大道中段广电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700010000626。法定代表人:张奇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梅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新华报业印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191执2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显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曹梦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