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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1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南京侠客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南京侠客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6191号原告: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81617566X,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古里镇琴东村。法定代表人:江官娣。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惠中,经理。被告:南京侠客服饰有限公司,注册号320124000088636,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石湫镇兴石路2号。法定代表人:吉斌。原告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侠客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97元,由原告苏州雅驰羽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