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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民初9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陈玉超与冉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玉超,冉丙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3民初9683号原告:陈玉超,男,198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滑县。被告:冉丙臣,男,1966年9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址不详。原告陈玉超诉被告冉丙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陈玉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出借的本金100000元;2.判决被告支付两个月利息3000元整;3.判决被告支付逾期利息36000元整;4.判决被告支付逾期罚息54000元整;5.被告支付违约金12000元整;6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3月30日冉丙臣通过朋友介绍找原告借款。借款期限2个月,借款金额100000元,月利率百分之一点五,并签订借款合同,约定2015年5月29日还本付息。原告通过工商银行金水路支行向被告转账80000元,交付现金20000元。借款合同到期后,原告多次找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避而不见,且电话一直打不通。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状上显示的“冉丙臣”身份证信息不是有效身份信息,不能使被告与他人区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玉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退回原告陈玉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审判员  王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