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刑更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汤仁海拐卖妇女、儿童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汤仁海
案由
拐卖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643号罪犯汤仁海,男,1971年4月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福建省华安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3)华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汤仁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8年7月2日止),并处罚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9月13日作出(2013)漳刑终字第20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11月8日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作出(2016)闽06刑更455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刑八个月(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11月2日止),2016���3月25日送达裁定书。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汤仁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汤仁海自2016年3月25日减刑后,继续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3月至2017年5月累计考核分1304分,表扬二次。罪犯汤仁海原判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2600元,罚金已缴交3000元。考核期间月平均消费244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缴款单据、台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汤仁海减刑的异议材料。本院认为,罪犯汤仁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法予以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汤仁海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二十天(刑期自2012年7月3日起至2017年9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毅勤审判员 袁五一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