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03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李士营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士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03执695号移送执行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庭。被执行人李士营,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04月05日立案执行李士营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李士营现正在服刑,无收入来源,生活困难,无履行能力,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第十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1303刑初1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峥代理审判员 徐启明代理审判员 党 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