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98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家庄村,现住该村。被告:张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街关镇铺头村,现住该村。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