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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3民初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3民初598号原告:赵某,女,1992年6月5日出生,汉族,深州市大冯营乡柳家庄村,现住该村。被告:张某,男,199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街关镇铺头村,现住该村。赵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赵某负担。审判员  鲍国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亚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