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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32民督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李艳强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李艳强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赤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32民督5号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赤城县三道川乡三道川村,法人代表,杨春,职务,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升,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武装部部长。被申请人:李艳强,男,1983年5月10日出��,汉族,农民,现住赤城县。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与被申请人李艳强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立案后,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于2017年8月24日要求撤回申请支付令。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撤回申请支付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费350元,由申请人赤城县三道川乡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杨海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汤            敏附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督��程序,已发出支付令的,支付令自行失效;(一)人民法院受理支付令申请后,债权人就同一债权债务关系又提起诉讼的;(二)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之日起三十日内无法送达债务人的;(三)债务人收到支付令前,债权人撤回申请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