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民初44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4民初4488号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762652478B,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汉丰街道开州大道(中)39号附13号。法定代表人:袁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周敏,重庆弘全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4663561239P,住所地:重庆市开州区云枫街道学园街1号4幢。法定代表人:刘青,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吉祥天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1087.50元,由原告重庆市开州区世纪纵横广告装饰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