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26执恢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红元与被执行人周红刚、刘凤英债务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红元,周红刚,刘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26执恢7号申请执行人:周红元,男。被执行人:周红刚,男。被执行人:刘凤英,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红元与被执行人周红刚、刘凤英债务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周红刚、刘凤英应连带偿还申请执行人周红元欠款51,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040元、财产保全费510元、其他诉讼费510元。现被执行人周红刚、刘凤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虹人民陪审员 伍华明人民陪审员 罗桂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彭扬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