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121民初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内蒙古海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内蒙古海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土默特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121民初432号原告:内蒙古海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军,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全喜。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亮,内蒙古信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内蒙古海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土默特左旗富明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内蒙古海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内蒙古海力达钢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荣筱姿审 判 员 孔明慧人民陪审员 武生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