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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民终2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任建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任建增,任旭博,安妞,任聪珍,任晓珍,任晓娅,彭国付,孙兵,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豫10民终2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议台路19号。负责人:赵国志,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建增,男,1948年7月8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殷焕妮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旭博,男,2012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法定代理人:任晓娅,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王洛镇观音寺村。系任旭博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妞,女,1930年9月23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殷焕妮之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聪珍,女,197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殷焕妮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珍,女,1979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殷焕妮之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任晓娅,女,198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系殷焕妮之女。原审被告:彭国付,男,1959年6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原审被告:孙兵,女,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住址河南省襄城县。原审被告: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东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王耀堃,任该公司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任建增、任旭博、安妞、任聪珍、任晓珍、任晓娅、原审被告彭国付、孙兵、襄城县东方公交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2017)豫1025民初1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未按期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阎 鑫审 判 员  李艳伟代理审判员  陈改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涛邮编:461000地址:许昌市魏都区前进路与魏文路交叉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