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熊付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熊付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705号申请执行人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中梁镇庆丰山村9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965590631。法定代表人:胡为明,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科林,重庆渝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熊付全,男,1971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本院在执行重庆久塑塑胶有限公司与熊付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熊付全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4日向法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8月14日,被执行���熊付全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727048元及利息(按判决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按法律规定计算),承担诉讼费5580元,另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9670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熊付全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条件,本案已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7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程岩审判员 王建华审判员 殷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雨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