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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汉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汉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5刑初979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汉阳,男,1988年7月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企业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07年4月6日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07年6月11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7年7月1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7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候审。公诉机关以京大检公诉刑诉[2017]9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汉阳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并经本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汉阳于2017年7月13日23时许,酒后驾驶黑色揽胜牌小型越野客车(车牌号:×××)行驶至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昌西街荣南环岛东口时,追撞郝某驾驶的×××出租车,致使两车损坏。郝某报警后民警到现场将被告人刘汉阳查获。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开发区交通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汉阳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北京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刘汉阳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7.4mg/100ml。公诉机关向本院移交了指控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刘汉阳具有造成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的从重处罚情节和具有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汉阳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汉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汉阳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汉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俊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金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