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2民初2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艳杰与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一般人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杰,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案由
一般人格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2民初2455号原告:李艳杰,男,1986年3月13日生,汉族,住沁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楞,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浩,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沁阳市怀府中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国庆,任理事长。原告李艳杰诉被告沁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7日立案。原告李艳杰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原告李艳杰负担。审判员 李中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昆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