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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0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六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国华,赵新建,张国权,申如意,杨锋,王付国,党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012号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赵新建,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国权,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申请执行人申如意,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杨锋,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王付国,男,汉族,住河南省汝南县。被执行人党建新,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申请执行人周国华等六人与被执行人党建新劳务合同纠纷六案,本院均于2017年5月8日立案执行。本院(2017)豫1702民初1584号、1585号、1586号、1589号、1587号、158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党建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党建新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等金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张建军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张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