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1民初6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沈凡与陈连军、周飞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凡,陈连军,周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6051号原告:沈凡,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荣华,江苏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连军,男,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高邮市。被告:周飞,男,198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中路469号。负责人:身份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凡诉被告陈连军、周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向原告沈凡发出补交诉讼费通知,限其在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向本院提供诉讼费票据。现补交期限已过,原告仍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诉讼费,依法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建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