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3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定宝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宝,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310号原告:吴定宝,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6177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6-59室。法定代表人:孙福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定宝诉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定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定宝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