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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3民初5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吴定宝与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定宝,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3民初5310号原告:吴定宝,男,1972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穴市。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69126177X,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昆太路530号祥和国际商务大厦56-59室。法定代表人:孙福冬,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鹏飞,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翠,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定宝诉被告江苏五丰置业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吴定宝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定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定宝负担。审 判 长  王建勋代理审判员  刘春香人民陪审员  陆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鸣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