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902财保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02财保304号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被申请人:山东泰鼎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600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相应价值财产,申请人已交纳保全费。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山东和盛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蒙阴县经济开发区土地一宗,土地证号为蒙国用(2015)第XX**号,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王翠萍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忠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