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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振雪、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振雪,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袁振雪,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城北一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树兵。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252号判决书,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8月18日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08执恢96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