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执恢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袁振雪、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振雪,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2017)鲁08执恢96号申请执行人:袁振雪,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住汶上县。被执行人:济宁空间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汶上县城北一环路北侧。法定代表人:刘树兵。依据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济民初字第252号判决书,本院依职权于2017年8月18日法院恢复执行。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作出(2017)鲁08执恢96号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汶上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鲁08执恢9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 英审判员 李 鹏审判员 李 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雪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