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2民初5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邱阳与陈亚丽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阳,陈亚丽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5097号原告:邱阳,男,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教师,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陈亚丽,女,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原告邱阳与被告陈亚丽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邱阳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邱阳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邱阳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邱阳负担。审 判 员 江 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赖 芳 芳书 记 员 林增荣(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