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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702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东与何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东,何黎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949号原告:王建东,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何黎明,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东与被告何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东负担。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