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民初594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王建东与何黎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东,何黎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02民初5949号原告:王建东,男,1987年5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被告:何黎明,男,1980年1月3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张掖市人,自由职业,自由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建东与被告何黎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建东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9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建东负担。审判员 曾丽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