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11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赵学剑诉李兆礼、林英齐、韩宪宝、韩显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学剑,李兆礼,林英齐,韩宪宝,韩显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1169号原告:赵学剑,男,1982年2月10日生,汉族,集安市人,农民。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李兆礼,其他信息不详。被告:林英齐,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韩宪宝,其他信息不详。被告:韩显礼,其他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学剑诉被告李兆礼、林英齐、韩宪宝、韩显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经审理认为该案系五个独立法律关系,应分别起诉,不能在一个案件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学剑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