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5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庄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宣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大勇,左宗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5执25号申请执行人庄大勇。被执行人左宗柱。庄大勇申请执行左宗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人偿还借款65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06.5元,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利息435.5元,共计6634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终结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成召审判员 陈升霄审判员 李辉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