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奚分良与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分良,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972号原告:奚分良,男,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诉讼代表人:张金忠,村主任。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诉讼代表人:陈建军。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奚分良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2482元。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奚分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