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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397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奚分良与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奚分良,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3972号原告:奚分良,男,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林飞,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诉讼代表人:张金忠,村主任。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诉讼代表人:陈建军。本院于2017年8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奚分良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村民委员会、建德市乾潭镇下包村经济合作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2482元。原告明确表示不再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奚分良撤诉处理。审判员  邓丽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国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