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2民初3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颜银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颜银全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2民初3190号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志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晓燕,被告:颜银全,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诉被告颜银全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由原告南昌威斯特物业经营有限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7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熊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春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