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6执80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峰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王学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6执80560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黄海路172号。法定代表人:刘金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任红军,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学峰,男,1978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北省秦皇岛市昌黎县。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王学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6)津0116民初825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强制被执行人王学峰履行给付欠款183485.22元及相关利息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学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为欠款183485.22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本案的情形符合程序终结的有关法律规定,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果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鸿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学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劲柏审 判 员  罗 东代理审判员  闫 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燕乔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