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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2民初4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张申、吕桂芝与赵亚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申,吕桂芝,赵亚辉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2民初4164号原告:张申,男,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吕桂芝,女,1938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告:赵亚辉,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原告张申、吕桂芝与被告赵亚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张申、吕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原告财物损失8000元,精神损害赔偿2000元,医疗费8000元,误工费1000元,停产停业损失90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7月28日晚11时,被告将原告经营饭店的玻璃砸碎,因被告的行为,原告吕桂芝受到惊吓,致使心脏病发作住院,同时也给原告张申经营的饭店造成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申、吕桂芝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宋利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百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