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民初5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商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曹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彦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82民初5620号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榆树市府前街与环政路交汇处。法定代表人:杜冠君,该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全亚坤,该行怀家支行行长被告曹彦春,现住榆树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彦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25.00元减半收取为212.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建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树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