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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222民初4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与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22民初4055号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果经济开发区石家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225907667342。法定代表人:林章杰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继永,贵州滴水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510991443。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2144046XP。法定代表人:余晓明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贵州宏科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54元,由原告贵州盘州市建安商砼水泥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明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