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22民初328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朱兴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朱兴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22民初3283号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河滨南路。法定代表人:余朝茂,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飞,男,1987年12月23日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朱兴举,男,197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兴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贵州桐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俊 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章程(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