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25民初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石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25民初3021号原告:石某,女,1956年6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被告:陈某,男,1956年7月8日生,汉族,农民,住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石某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石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石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俊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