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12民初22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周龙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龙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2民初2242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李志刚,男,汉族,1985年10月9日出生,住长沙市望城区。被申请人:周龙,男,汉族,1984年6月15日出生,住长沙市开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淑元,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宇,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周龙诉李志刚、朱茜合伙协议纠纷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作出(2017)湘0112民初2242号民事裁定,查封了李志刚所有的位于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镇的房屋(证号:望房权证高字第××号),并扣押了李志刚所有的湘A×××××大众牌途观小车一台。被保全人李志刚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认为其已将前述被查封房屋的债务清偿完毕,可以解除房屋抵押,故请求变更保全措施,解除对湘A×××××大众牌途观小车的扣押。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李志刚所有的湘A×××××大众牌途观小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袁金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何昕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