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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6执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俊明、郝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6)津0106执717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明,男,汉族,1967年4月4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桂滨,女,汉族,1973年11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红桥区(系王俊明之妻)。被执行人:郝志杰,男,1983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王俊明申请执行郝志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执行,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特此通知。审判员  赵坤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