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5执50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文辉、曾金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文辉,曾金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50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文辉,男,1957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被执行人曾金平,男,1987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陈文辉与被执行人曾金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7日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文辉于2017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曾金平归还欠款人民币一万五千七百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至今仍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曾金平名下银行账户。本院依职权分别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闽0305民初3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一航执行员 林钰坚执行员 黄建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嘉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