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行终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王月明与清徐县公安局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月明,清徐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1行终110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王月明,男,193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清徐县。委托代理人车晴,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冬花,女,1978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王月明,系王月明之儿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徐县公安局。上诉人王月明不服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行初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以本案起诉人的诉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不予立案。经查,王月明的诉讼请求是请求确认被上诉人拒绝履行保护起诉人合法财产权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行为违法。该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当,应予纠正。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2017)晋0110行初46号行政裁定书;二、指令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予以立案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安源生审判员 张翠萍审判员 刘 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