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321刑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何其财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其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321刑初9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其财,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东县。2006年10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07年因盗窃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9年因盗窃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0年因盗窃被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12月21日因妨害公务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4年3月15日因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8月1日因殴打他人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扰乱单位秩序被鸡东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2014年11月14日因犯妨害公务罪被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1月31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9日因涉嫌盗窃被鸡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经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鸡东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21日以鸡东检刑诉〔201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其财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金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其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凌晨,被告人何其财到鸡东县鸡东镇双吉大厦楼前,使用锤子将被害人赵某某停放的丰田霸道车玻璃砸碎,将车内的三条南京雨花石香烟(价值人民币1455元)盗走,又使用同样的方法将被害人冯某白色本田轿车内的手机盗走(已损坏)。何其财还采取相同手段将停放在双吉大厦停车位上的刘英男等人的轿车玻璃(价值人民币1112元)砸坏,但未盗得财物。案发当日,被告人何其财在鸡东县鸡东镇顺畅网吧被公安机关抓获。经审理另查明,被告人何其财盗窃被害人赵某某的三条南京雨花石香烟被依法追回两条零五盒。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其财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物证白色线手套一副,木把锤子一个;书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鸡东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鸡西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书、鸡东县公安局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鸡东县大慧三星手机商店出具证明、鸡东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工作说明及光盘制作说明、报案材料、抓获及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人周某某、孙某某、韩某某、刘某某、于某某、傅某某、郑某某、尹某某、赵某1、王某某、曹某某、姚某某证言;被害人赵某某、冯某陈述;被告人何其财的供述及辩解;鸡东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鉴定意见、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鸡东县公安局出具的提取笔录;案发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其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鸡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何其财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并造成他人财物损毁,依法从重处罚;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其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二、责令被告人何其财退赔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242.5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9日起至2018年3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徐忠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