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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青香与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香,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504号原告:李青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张林,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香与被告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香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鑫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