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3民初35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李青香与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青香,张林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3504号原告:李青香,女,196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告:张林,男,199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青香与被告张林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青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青香负担。审判员 常兴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鑫彤 微信公众号“”